【实用】出口企业收汇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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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财务

小陈

    申税小微你好。我是一家出口企业的财务小陈。四月申报截止期已过,我公司上一年度的部分业务因未完全收汇,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请问这有什么影响吗?还能申报退(免)税吗?

    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要求,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也就是说,上年度出口的货物,虽过了退税申报截止日期但符合相关退税条件的,仍然可以申报退(免)税,但是需要在申报同时,一并报送收汇材料。

申税 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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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

    谢谢申税小微,我还想请问一个问题。我在申报时哪些情况需要报送收汇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需要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资料的情形有如下几点:

    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申税 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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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财务

小陈

    那收汇资料具体包括哪些材料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申税 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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