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辖区内开展执法活动过程中,依法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未按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辆进行清理拖移并先行登记保存。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放非机动车违反《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9款之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我局依法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放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请以下车辆车主(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1、身份证;2、购车发票/行车证)到安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我局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车辆进行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地址:昆明市安宁市大屯西路89号
联系电话:0871-68688123
附件:
安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28日
美编:魏圆 审核:白海 李艳梅
发布:安宁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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