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原告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兰州理工学院”)与被告赵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1.判令兰州理工学院不予支付赵xx2020年超课时费2070元;
2.判令兰州理工学院不予支付赵xx经济补偿金88076元;
3.诉讼费由赵xx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6月1日,赵xx向兰州理工学院提出辞职申请,2020年7月26日兰州理工学院按照法定程序解除了与赵xx的劳动关系,现兰州理工学院认为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和法律错误,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
兰州理工学院作为用人单位拖欠超课时费、岗位津贴,未缴纳社会保险及失业保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0年7月26日兰州理工学院解除了与赵xx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书面告知赵兰萍,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赵xx提出辞职不同于普通辞职,是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查明:
2010年7月,赵xx进入兰州理工学院工作,担任该学院给排水专业教师岗位,双方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期自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双方于2018年7月1日续订了自2018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6月1日,赵xx向兰州理工学院提交辞职申请。
2020年7月26日,兰州理工学院作出了《关于解除与赵兰萍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内容为: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解除与赵xx的劳动合同。赵xx工作期间,兰州理工学院未为赵xx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院认为:
该案中,赵xx于2020年6月1日向兰州理工学院提交辞职申请,2020年7月26日,兰州理工学院书面决定解除与赵xx的劳动合同,兰州理工学院与赵xx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赵xx要求兰州理工学院支付2020年春季学期超课时费2070元,在劳动仲裁时,兰州理工学院对赵xx要求其支付超课时费的请求予以认可,庭审中,兰州理工学院亦未提交已经向赵xx支付超课时费的证据,故兰州理工学院关于不向赵xx支付超课时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在兰州理工学院未向赵xx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亦未按时支付超课时费的情况下,兰州理工学院应向赵xx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兰州理工学院关于此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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