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网】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地震预警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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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重庆市地震预警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公开征求《重庆市地震预警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并于2024年8月10日前,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送至ssfjlf3c@163.com。

(二)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4号,重庆市司法局立法三处(邮编:401147),并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地震预警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

1.重庆市地震预警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地震预警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司法局

                                2024年7月3日

附件1

重庆市地震预警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基本概念)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预警信息发布、传播与处置,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监测、地震数据传输和处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和播发等系统。

第三条(基本原则)  地震预警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防震减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全市地震预警工作,负责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建设以及地震预警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推进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广播电视、气象、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域协同之一)  本市在全国地震预警工作机制下,与四川省、湖北省、云南省、贵州省等建立地震预警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地震预警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区域协同之二)  本市与四川省、湖北省、云南省、贵州省等协同推动建设区域地震监测预警平台,建立地震预警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地震预警信息互为备份、互相服务,提升区域地震预警能力,共同推进区域内地震预警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成果应用,并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

鼓励地震预警科技产品在超限高层建筑、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及地下工程等建设工程的研发与应用。

第九条(宣传与演练)  市、区县(自治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普及地震预警知识,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十条(系统建设)  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根据全市防震减灾规划,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地震预警系统,区县(自治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防震减灾需要建设区县地震预警系统并申请纳入市地震预警系统。符合相关规划和技术要求的地震预警设施,应当申请纳入市地震预警系统。

第十一条(专用系统)  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高速铁路、轨道交通重大建设工程及油田、矿山、石油化工、输油输气管线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的自动接收及应急处置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所建设的专用地震预警系统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报送地震监测信息。专用地震预警系统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市地震预警系统。

第十二条(评估入网)  地震预警系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并经市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第十三条(播发装置安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车站、机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城市空间建筑等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整合规划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资源,实现接收和传播设施共享。

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正常运行,即时播报地震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技术要求)  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所采用的设备和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运维管理)  地震预警系统监测、传输、处理、发布及预警信息接收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设施、装置及其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震预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预警信息发布)  地震预警信息由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地震预警信息包括地震震级、发震时间、震中位置、地震波预计到达时间、预估烈度等内容。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发布阈值)  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按照地震可能造成的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确定地震预警信息发布阈值。

地震预估参数达到地震预警信息发布阈值时,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地震预警系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信息更正)  因技术限制、数据误差、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地震预警信息误发或者出现较大偏差的,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原渠道及时更正,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九条(传播渠道)  广播、电视、互联网、通信以及其他有关媒体应当配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地震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建立自动传播机制,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传播地震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应急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地震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预警处置措施,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响应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防御、减轻地震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紧急处置,组织人员应急避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可以参照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指南采取相应避险措施。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指南由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预警设施保护)  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预警设施,不得危害地震预警观测环境。

地震预警设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自然资源、地震工作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地震预警设施和观测环境,发现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遭受破坏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地震预警系统及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震预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举报。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布责任)  违反本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的,由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观测环境保护责任)  违反本规定,侵占、毁损、拆除或擅自移动地震预警设施,或者危害地震预警观测环境的,由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原状或出资易地重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职责责任)  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重庆市地震预警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重庆市地震局起草了《重庆市地震预警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有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重庆市地震预警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26条,不分章节,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区域协同、社会参与、宣传演练、系统建设、评估入网、播发装置安装、技术要求、运维管理、信息发布、传播渠道、应急处置、预警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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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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