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范文」申请再审和再审决定后的事实和法律意见范本

原标题:申请再审和再审决定后的事实和法律意见范本

文章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郑某某关于张某某与李某某

  虚假诉讼民间借贷再审案的事实及法律意见

  尊敬的大堂市古治区人民某院∶

  本人作为与张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的最直接利害关系人,现就本案的事实及法律方面等提出综合意见,贵院应当依法撤销张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古治区某院作出的(8888)民初字(8888)号民事判决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将本属于本人合法购买的房产依法执行回转。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案涉房产系郑某某合法购买并装修

  案涉房产位于,大堂市古治区花某商贸楼11号,该房产的房主叫张某某,系统元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全权委托其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办理本人的购房事宜,本人将人民币XXX依法给付张某某,并与其签订购房合同,时间是:XXX年。

  本人郑某某购买案涉房产后拟开办饭店,并委托装修公司对案涉房产的一、二层按饭店风格装修,并委托李庄子建筑队他花费70多万元对案涉房产的二层进行扩建,装修扩建之后,本人的饭店于2006年10月份正式开业。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依法从张某某手中取得该房产所有权,无任何违法及不当之处,本人于张某某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无任何胁迫。并且本人已经实际占用、使用案涉房产。

  第二:关于古治区某院执行人员强行执行案涉房产严重损害本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最高人民某院关于人民某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某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某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某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某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某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本人郑某某已经合法购买并取得案涉房产的所有权,还花费巨额资金对案涉房产进行装修和扩建。根本没有《最高人民某院关于人民某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但显而易见的是,本案中,本案郑某某购买房产并装修、扩建的时间是2006年,而李某某、张某某所谓民间借贷纠纷时间发生在2008年,即便从先来后到的角度古治区某院执行局也不应当强制将已经占有案涉房产超过多年的郑某某撵出,并强行将案涉房产给李某某。

  其次,张某某虽然是与李某某虚假诉讼案的被执行人,但其将自己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郑某某,郑某某已经支付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尽管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郑某某对此并没有任何过错,人民某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更不得强制执行。但遗憾的是,郑某某购买案涉房产的3年以后,即2009年7月份,古治执行局竟然堂而皇之的在郑某某的饭店门口贴上拍卖案涉房产,并最终剥夺了郑某某的房屋所有权,实属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某院关于人民某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关于张某某与李某某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应被再审撤销

  我国有句古话叫做“真的假不了、假的永远也真不了!”张某某与李某某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被英明神武的古治区某院依法裁定再审,就是最好的见证。本人在为古治区某院及该院领导叫好的同时,现对张某某与李某某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进行强烈谴责。

  事实上,张某某与李某某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存在许多可疑之处,首先,张某某当天没出庭也没请代理人只是原告李某某一人参加开庭,其次,其二人的案涉金额非常巨大,却没有任何转账记录,也没有银行流水,实际借款日期是2005年可是他们却没有当时的借条,只有2008年8月5号写的一张借条,这一事实无论从交易习惯,惯例还是从客观分析此事,都有伪造借条,搞虚假诉讼的主观动机。

  郑某某希望审判长特别注意一下,当时借款日期是2008年8月5号,可案涉房产当时正在银行抵押,是2008年8月14号还的贷款,蹊跷的是,8月17号李某某起诉及做的财产保全,8月17号古治执行局给土地局、房管局下达了冻结扣押此房的相关手续,执行法官付忠林。

  而根据郑某某聘请的律师与2009年10月份到海南找到张某某了解此事时,张某某却说的情况是与上述事实并不相符。众所周知,民商事案件虚假诉讼,是民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单独或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法律关系,通过司法程序实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吞资产、谋取非法利益等非法目的,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存在于人民某院立案、审判、查封、保全、诉讼担保、评估拍卖、执行、破产等各个司法环节。

  很显然,这是一场彻头彻尾的虚假诉讼,古治区某院审理张某某与李某某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审判人员当时如果仔细审查其二人的证据材料,不可能认定其二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如果没有(8888)民初字(8888)号民事判决书,就不会有后来的对郑某某房产的强制执行。更不会有今天的再审!郑某某因为(8888)民初字(8888)号民事判决书至今实际损失根本无法估算!

  第四:关于郑某某被迫卷入司法车轮诉讼纷争该到了终结的时刻

  很显然,古治区某院作出的(8888)民初字(8888)号民事判决书引发了一系列的悲剧,但张某某和李某某甚至隐藏在他们背后的一些人因为这场虚假诉讼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而郑某某却成为了张某某与李某某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被害人。

  从2009年至今,郑某某诉讼参加庭审9次,手中持有判决书出了9份,并且胜诉7次,但遗憾的是,古治某院执行局人员在明知张某某与李某某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强制郑某某搬出案涉房产,撬门拧锁破门而入,把属于郑某某的财产强制搬出,租户也被撵走,甚至郑某某扩建的二层楼房被李某某仗执行人员的势力抢占,不仅造成郑某某财产实际损失,还要面临赔偿租户以及其他预期损失。

  而这场官司长达10年之久给郑某某造成的伤害和损失,简直无法用语言表达!由于此案,郑某某的身体状况越来越不好整日失眠焦虑身心憔悴,极大的伤害了影响了之郑某某的正常生活,整日寝食难安,经济损失更大,饭店不能正常经营,前期投入巨资都打入水漂,诉讼成本越来越高,后来就低价转租,郑某某认为造成这一切都是法官的失职及不负责任无视法律和张志刚、李某某的虚假诉讼,一定要严厉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对郑某某这么多年在精神经济上的损失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经济赔偿。

  如今,尽管案涉的房产以及郑某某扩建的案涉房产二层被搞虚假诉讼的李某某霸占,但郑某某认为自己是被迫卷入的这起虚假诉讼案,并因此引发了后续的车轮诉讼纷争,随着古治区某院再审,真相终将大白于天下,并且郑某某认为这起车轮诉讼也该是时候画上句号了。

  第五:关于郑某某有权参加本次再审的审理

  郑某某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之所以被提起再审,与郑某某的申请和控诉有直接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当案外人作为权益主体的权益被生效法律文书侵害后,应当有权提出再审申请要求撤销生效判决。

  具体到本案,这次某院立案再审之后,郑某某已提交了参加诉讼申请书,郑某某之所以申请参加这起再审的庭审,是因为无论从案件的结果还是案件的事实以及过程,无论从主观还是从客观,本案都与郑某某有法律上以及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因此,郑某某参加本次再审案件的庭审合情合理又合法!

  第六:关于请求类案检索,请求同案同判,并将移送公安机关

  众所周知,最高人民某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出台了,它的出台曾引起广泛反响。同类情况同样对待、适用统一法律进行处理,就是类案同判。

  郑某某专门针对类似张某某与李某某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被再审撤销原审判决的类案到最高人民某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现将检索到的案例后附一并交至法庭,希望某院在郑某某类案检索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某院内部独有的案例检索系统对类似张某某与李某某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被再审撤销原审判决的类案进行检索,并依法撤销张某某与李某某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原审判决书。

  而根据最高人民某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同案同判的理由,原一、二审某院未予论述说理,应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予以审理,因此,希望法庭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乃至审判委员会成员加以重视。

  郑某某还认为李某某和张某某应当承担虚假诉讼犯罪的刑事责任。众所周知,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某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某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向人民某院申请执行以捏造的事实做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某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在未作出裁判文书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具有致使人民某院采取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某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等情形的,也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郑某某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犯罪问题尚在追诉期内,而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某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某院所在地人民某院管辖,以有利于侦办机关及时调取和固定证据,同时避免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故意利用刑事手段恶意干扰民商事案件的正常审理,因此,古治区某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最终审理这起因见财起意引发的虚假诉讼案。

  最后,本人认为,本人的丈夫曾提交的关于要求国家赔偿,但却因張志国与李某某的再申而停止申理,主办法个说与本案有关联,因此,无论从事实还是从法律,以及本人丈夫申请要求国家赔偿等事项都应当尽快审结本案,还法治尊严!

  综上所述,郑某某恳请古治区某院能够明察秋毫,彻查本案,撤销张某某与李某某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确有必要,郑某某愿意邀请之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某教授等民法、民事诉讼法的专家针对本案召开专家论证研讨,敬请重视!

  此致

  古治区人民某院

  全文系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意见范文

意见范文(网络配图 侵删)

  春树浮世绘 版权所有

  2022年9月

  春树浮世绘提供各类法律咨询服务并联合多家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维权服务!求助热线:010-89579318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由互联网用户投稿自发贡献或转载于互联网,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024tuiguang@g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合作:2024tuiguang@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