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税务】一文读懂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

青岛税务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 

政策类型

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

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获奖人。

申请条件

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申报时点

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申报方式

奖励单位备案并留存备查。

办理材料

备案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奖励单位留存备查材料: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注:相关条款有效;自1999年7月1日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注:全文有效

供稿:青岛税务

审核: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发: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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