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策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大病医疗该怎样填报,应该按什么要求填报?我们整理了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要点、数据查询及操作指引,快来看看吧~
温馨提示
提示一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提示二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应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提示三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提示四
当年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在次年年度汇算时享受。纳税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一键查询相关可扣除金额。
提示五
今年汇算进一步拓展汇算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依托国家医疗保障局向税务部门共享的医疗费用数据,为纳税人提供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预填服务。
提示六
纳税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