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或领刑2年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立法理由

(一)立法相关背景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有关国家机关在执行特别公务时使用的专用工具,窃听、窃照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非法窃听、窃照行为,针对公民个人生活而言,严重侵犯其个人隐私;针对公司、企业而言,严重危害公司、企业的商业活动、技术手段等商业秘密;针对国家秘密而言,严重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为了加强对专用器材使用的管理,1993年《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对非法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非法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有些社会利益关系也变得更为复杂,一些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刺探他人的经营信息甚至个人隐私等,用于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竞争,或者为了实现其他个人目的,给单位和公民的正常工作、生活带来不利影响,有的被窃听、窃照的单位或者个人名誉、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对这种行为必须予以刑事制裁。1997年修订刑法时,专门增加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犯罪。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有关国家和地区对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犯罪行为也有相关规定,如《意大利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使用录像或录音工具非法获取在住宅进行的与私人生活有关的消息或图像,以及通过任何报道手段将上述消息或者图像向公众泄露或者传播,构成“非法干涉私生活罪”,处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法国刑法典》“侵犯私生活罪”规定,未经本人同意,监听、拍摄私人性质的谈话或在私人场所得到的录音、录像资料,以任何方式使用,处一年监禁并科四万五千欧元罚金。《芬兰刑法典》规定,使用技术设备非法收听、记录他人关于私生活的讨论、谈话或者其他声音,或者非法监视、监控非开放场所的他人隐私构成“窃听罪”“非法监视罪”,判处罚金或者最高一年监禁。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一规定,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或者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记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条文说明

本条是关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犯罪,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本条规定的“非法使用”,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包括无权使用的人使用以及有权使用的人违反规定使用。“窃听”,是指使用专用器材、设备,在当事人未察觉,不知晓或者无法防范的情况下,偷听其谈话、通话以及其他活动的行为;“窃照”,是指使用专用器材、设备,对窃照对象的形象或者活动进行秘密拍照摄录的活动。二是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这里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指具有窃听、窃照功能,并专门用于窃听、窃照活动的器材,如专用于窃听、窃照的窃听器、微型录音机、微型照相机等。三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由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导致窃听、窃照内容被广泛传播;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引起杀人、伤害等犯罪发生;造成被窃听、窃照单位商业秘密泄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严重后果。在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一是两罪的目的和手段不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人的目的是偷听、偷录、、偷摄个人或单位的谈话、电话、日常生活、经营活动等个人隐私、商业秘密,采用的是非法使用的手段;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国家秘密、情报,采用的是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手段。二是两罪对后果的要求不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2.行为人既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又实施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者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或者组织考试作弊及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

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行为人虽然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但其目的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者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这时行为人只有一个犯罪行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只是手段,一般应当按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或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排版|刘洋洋

编辑 | 刘洋洋

审核|汪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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