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不给妻子遗产

原标题:老人立遗嘱遗产一分不给再婚妻子,老人去世儿子要求60岁继母搬家,法院,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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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遗嘱遗产一分不给再婚妻子,老人去世儿子要求60岁继母搬家,法院,遗嘱无效

  近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审理一起遗产纠纷案。

  老刘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刘,在与前妻共同生活期间,老刘购买多处房产。前妻去世后,老刘与王某结婚,王某居住在老刘购买的一门面房内。

  婚后第九年,老刘立下遗嘱,遗嘱显示老刘现有财产及百年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均归儿子小刘所有,不给妻子王某一分。

  因财产继承问题,小刘与继母王某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合法有效。

  经审理,法院认为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故驳回小刘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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