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男子在野外游泳跳水中意外伤害一名儿童,已获索赔!

湖南

    高温季节,

一些野外河道吸引了不少人前去玩水。

    实际上,

    野外游泳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极易造成人身损害。

近日,

    一男子在野外游泳时,

    不慎砸伤一名儿童。

双方后因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浏阳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正值酷暑,12岁的小廖在奶奶的陪同下来到大围山某河道内游泳。同时,蔡先生也在该河段游泳。为追求刺激,蔡先生决定从离水面较高处跳入水中,结果就在他起跳时,恰遇小廖在离水面较低的位置也往水面跳。结果在落水时,蔡先生腿部与小廖的头颈椎处相撞,造成小廖当场严重受伤。

    事发后,蔡先生将小廖送往医院治疗,并向小廖赔偿了200元。小廖被医院诊查出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颈髓挫伤、椎体脱位等伤情,后被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因伤共花费治疗费用6.8万余元。

    在事后的协商过程中,因蔡先生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小廖的奶奶将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蔡先生赔偿人身损害医疗费、鉴定及检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蔡先生在人员众多的自然河道中游泳,应当知道从高处跳入河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在未提醒和警示河道内游泳的其他人、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仍从高处跳入河中,是造成小廖受伤的一个重要原因。

    原告小廖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当知道在自然河道游泳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但其监护人仍让其下河游泳,存在监护不力,且小廖在游泳时又未确保自身安全,是造成其自身受伤的重要原因,应当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蔡先生赔偿小廖所受损失14万余元,其余损失小廖自担,蔡先生另赔偿小廖因构成九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马仲林

    暑期正是野外游泳的高发时期,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安全,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人,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每年夏季,因野外游泳造成的溺水、意外伤害事故令人惋惜,怎样避免意外事故重演,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共同努力。

    作为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和监护,严防到危险水域游泳、嬉水,避免发生溺水等安全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防溺水警示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属地乡镇街道也要加强对易溺水区域、易溺水时段的安全隐患排查,完善警示标志、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意外事故的发生。

    此外,消暑要到正规的游泳馆等场所,不要去野外河道戏水,若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遭受人身损害,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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