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到位不漏,配合有序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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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到位不缺位配合有序不越位——写在社区矫正法实施三周年之际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三周年。社区矫正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让检察机关的监督依据、监督定位更加清晰。

    制度机制双建设

    让监督顺畅不缺位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阵地在社区,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直观感受与主观评价,更关乎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

    这也意味着,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任务更加繁重。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对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收监执行、脱管漏管等重点环节加强法律监督;另一方面,也要切实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针对性开展教育帮扶,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社区矫正法出台后,首先要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为此,最高检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制定会签工作,先后5次提出修改意见,以此做好社区矫正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为了指导一线办案,最高检发布了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围绕社区矫正监督中的难点问题,明确了法律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规范化、精准化。三年间,针对司法实践中的业务需求,最高检还陆续编发了社区矫正检察督促履职和纠正违法、大数据赋能等典型案例,研究制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监督等工作指引。

    “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维护公平正义、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保障。”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刘强在解读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时特别提到,案例的发布,不仅为检察人员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指明了方向,也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提供了示范性导向。

    各地检察机关也结合实际,为社区矫正法落地生根、长治长安提供制度保障。例如,辽宁省检察院先后与辽宁省高级法院、辽宁省司法厅等多部门会签了《辽宁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系列文件,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

    结合社区矫正法实施,以及落实《“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最高检要求各地积极创新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模式。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响应,制定出台实施意见,重点对核查纠正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暂予监外执行等开展巡回检察,取得了明显成效。此外,各地检察机关还督促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开展针对性教育帮扶,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受邀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后,辽宁省沈阳市人大代表、沈阳市委党校教授孔祥参感慨道:“辽宁省检察机关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是落实法治思想、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提高社区矫正监督质效的重要举措,不仅保证了矫正效果,也推进了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一如既往地坚持与深耕。”

    携手共进有序配合

    让监督更有质效

    因为社区矫正工作,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检察长林月荣和香坊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王再民的交集多了起来。

    担当实干

    将检察履职融入国家大局

    在求真务实、担当实干的履职要求下,检察机关不仅要高质效履职,还要将履职融入国家大局之中谋划。

    2021年,检察机关对1990年以来办理的“减假暂”案件开展全面排查,并注重发现司法腐败线索,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案件依法调查核实。比如,广东省检察机关针对茂名市电白区教育局原局长陈某某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长期脱管、减刑间隔期及幅度突破法律规定等“纸面服刑”问题,成立由省院检察长任组长的专案组,抽调全省检察机关侦查业务骨干集中攻坚,立案侦查相关司法工作人员。

    在服务保障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方面,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生产经营需要,开展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生产经营请假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探索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同时完善监督机制,确保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实现全链条监管、一体化协作,坚持监督不缺位。最高检还推动涉海涉渔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指导全国11个沿海省份检察机关围绕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请假难、监管难、帮扶难等问题深入调研,积极开展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法律监督工作。

    检察机关还积极把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与参与平安中国建设工作深度融合。2023年5月,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召开部分省份核查纠正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考核评价工作经验交流与推进视频会议,及时掌握各地检察机关在核查纠正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先进省份的工作经验,加强对各地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监督工作的分类指导,把参与平安中国建设落实落细。

    龙岗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了这个问题,遂向龙岗区司法局制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随后,龙岗区司法局根据蒋某某脱管的违法事实,向执行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后法院作出判决,蒋某某被收押至龙岗区看守所执行刑罚。

    “新时代新征程,面对人民群众的更高期待与要求,我们要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与效果导向,系统总结监督办案先进经验,巩固深化监督办案机制建设成果,科学准确把握监督办案职权边界,积极创新监督办案方式方法,切实提升监督办案质效。”侯亚辉表示。

    “希望通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能及时发现社区矫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刘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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