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上调

   近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明确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我市按照省厅文件执行,因为工伤基金省级统筹,市级不再制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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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76元,二级164元,三级162元,四级161元。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3.8%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2.33%。调增后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920元/月、3136元/月、2352元/月的调整至此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是: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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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调整对象和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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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初审:郑建妤 

   复审:芮  辉 

   终审:陈昌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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