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独立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念御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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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独立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独立保险代理人

一、什么是独立保险代理人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落地,弯道超车的机会来了!-工保网
    在法律上,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1992年9月,美国友邦作为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浦东获批成立,也将个人保险代理人引入我国保险市场。
    随着个人保险代理人逐渐成为我国保险营销最重要的渠道,针对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的“高进入率+高脱落率”、专业保险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华泰财险在2009年率先探索试行专属代理人(EA)模式;2019年,阳光财险获批成为第二家试点险企,开始在全国推行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模式。尤其在2020年银保监会印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于其中首次提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更是呼之欲出。
    依据《通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同于传统的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展业,不隶属团队、亦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另外相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学历、诚信、专业素养、培训等方面的标准要求更高。
    此次《通知》围绕“监管引领、市场选择、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原则,从准入退出、展业模式、管理职责等方面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发展予以规范,致力于通过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存量。
    1、严格“准入”“清出”,确保高门槛
    针对原来“宽进宽出”的松散管理模式,《通知》一方面要求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符合基本的学历、诚信、资质等基本条件,并遵守受权展业、遵纪守法等基本业务规范。
    另一方面《通知》明确一旦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出现《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将依法实行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加强失信惩戒等监管措施,并追究所属保险公司责任。因此,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满足条件方可进入行业、一旦违规随即清出行业,《通知》以高门槛维护独立个人代理人队伍向好发展。
    在守住两“端”的基础上,《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销售能力资质分级要求,综合考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年限、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学历状况、诚信记录等情况并实行差别授权。通过引导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能力范围内合规展业,《通知》旨在以高标准确保独立个人代理人行业良性发展。
    2、破除保险营销层级关系,维护独立性
    在传统的“金字塔”型营销架构中,人海战术分销模式和层层抽佣薪资体系是模式亮点,也是发展掣肘:保险公司出于对业绩的追求往往更重视人力数量而非质量,代理团队出于对佣金的追求也倾向于迅速拓宽保险代理渠道,这一粗放型增长模式还影响了社会对于保险行业的整体认知。
    不同于旧有模式,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作为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能够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摆脱了组织层级的束缚,其可以采用传统的“行商”形态或罩搏开设门店(工作室)等固定经营场所,旦此并聘请辅助人员协助出单、开展售后服务等。这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而言,无疑是收益“弯道超车”的好机会。
    为避免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重蹈发展层级团队的老路,《通知》一方面禁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允许或要求辅助人员从事保险推介销售活动、对其设定保费收入考核指标,并指出辅助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另一方面也明确保险公司应杜绝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层级利益,严格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建立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
    不难想象,通过维护展业独立、取模闷迅消间接佣金,《通知》有望吸引优秀的代理人“单飞”,提高保险销售人员专业保险服务水平,推动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3、落实保险公司管理责任,循序渐独立
    放眼国际,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仅“独立”在没有层级关系,而且“独立”在可以同时为两家及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业务。而《通知》并未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相反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在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专属于某家保险公司、仅能代理对应产品的前提下,保险公司负有义不容辞的管理责任。依据《通知》,保险公司应严格甄选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严把人员管理关;并落实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责任,加强业务授权、执业登记管理,强化日常管理、风险管控,严把行为管理关。
    相应的,《通知》也以保险公司为单位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要求保险公司在推行前向保险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工作规划、管理制度、业务状态、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情况,并在过程中定期填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数据。与此同时,《通知》还要求保险监管部门着力查处保险公司不履行管控职责等行为并追究责任。
    不难理解,这是我国在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发展初期的审慎选择;可以想象,在不久的未来我国或将与发达的独立代理人市场全面接轨,允许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与不同保险公司建立起相互独立的代理关系。
    另外考虑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从事工作内容、发展模式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基本一致,《通知》还规定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参照《通知》执行。因此不仅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对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而言,这无疑也是业绩“弯道超车”的机会。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建立多层次、多成分、多形式的保险中介服务,随着《通知》于1月1日起正式执行,其有望推动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加速落地,从而缓解保险代理人员流动性大、留存率低的情况,提高销售队伍稳定性及专业保险服务水平,最终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二、独立代理人制度

    独立代理人制度是指独立经营的、能够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的一种代理人制度,常见于美国的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市场。
    独立代理人的职责是签发保单、收取保费。独立代理人享有续保业务的独占权力。独立代理人就其招揽的业务,可按保险种类、初保及续保等代理业务分别从保险公司获取一定的佣金。
    独立代理人是“非独立代理人”的对称。指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活动,但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独立于它所代理的委托人的专业经纪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根据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独立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开展业务活动,推销商品,收取佣金。这种代理人无权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按照国际税收规定和我国对外税收协定的规定,对独立代理人一般不视同常设机构征税。有些外国企业为了避免缴纳常设机构的所得税,往往通过其锋纳他国家的独立代理人来开展在国外的业务活动。对此,在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中应明确这些独立代理人的活动应限于正常的活动范围,应至少有几个委托人,并且它得到的应是合理的、合乎市场标准的手续费收入。
    独立代理优势包括:
    1、独立代理人使得保险公司降低对代理人的控制力度。这也将一改原来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垂直化的关系为扁平化,责权更加明确;
    2、传统营销模式保险公司要承担大量的代理机构运行成本及管理费用。而独立代理人则可大幅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销售的专业化程度,是必然大趋势。况且保险销售三大趋势:独立代理人、internet销售和网上超市,独立族基轮代理人是保险产品离普通消费者最近的模兆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三、独立保险代理人是怎么回事?

    独立代理人除代理店使用的保单、邮资由保险公司支付外,交通费、管理费等办公费用均由代理店自己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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