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 天津这项补助又涨了!月底前发放到位!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日前印发通知,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2023年10月31日前将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按新标准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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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按照国家2023年残疾抚恤金增长金额提高,每人每年分别提高540元至8140元(十级至一级);双重身份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1440元至4140元。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按照国家2023年定期抚恤金增长金额提高,每人每年分别提高2580元、1880元、1460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440元,按照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40824元、37884元、37404元。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0478元;

   在乡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1108元;

   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4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5756元;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高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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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和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提高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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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提高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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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和在乡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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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我市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40元,提至每人每年15756元。五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此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所需经费,除中央补助经费外的部分,由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要严格抓好贯彻落实,确保2023年10月31日前将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按新标准发放到位。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优抚数据翔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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