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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在藏干部职工子女探亲
近日,西藏一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咨询在藏干部职工子女探亲费报销问题。
网友留言截图
网友留言:我是日喀则的一名在职干部,根据2023年2月3日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党发【2023】1号,根据文件中二、主要任务中第十二条“我区在职干部职工子女在14周岁之前准予每年报销一次探亲的往返交通费,夫妻所在单位各承担50%…”因此件不是以盖章的形式下发,在单位报销时财务人员提出此件非签章印发件,不能作为作为正式文件予以报销,不予认可,我想咨询一下,现在的政策是否按照此件执行,如果子女探亲的话此件是否可以作为正式文件进行报销。
收到留言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高度重视,与日喀则市委进行了联系并将情况向网友反馈,答复如下。
官方回复截图
经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3日正式印发《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藏党发〔2023〕1号)。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该件未盖章属于正常公文处理。日喀则市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藏党发〔2023〕1号)要求,自2023年2月3日起执行“我区在职干部职工子女在14周岁前准予每年报销一次探亲的往返交通费,夫妇所在单位各承担50%”,同时(藏党发〔2023〕1号)可以作为报销依据。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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