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一家公司因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被处罚

基本案情

  近期,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镇内某灯具生产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的LED灯具“所检标记、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测判定为严重不合格。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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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2360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敬告广大经营者:

  生产、销售产品时,应严格把控产品质量,不得为牟取利润,生产、销售劣质产品损害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下一步,我镇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维护平稳健康的市场经营秩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小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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