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为未成年人撑起法治“保护伞”

为未成年人撑起法治“保护伞”

——聚焦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5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特别保护7个方面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为未成年人撑起法治“保护伞”。

共同发力

为孩子撑起“保护伞”

 保护好未成年人,需要家庭、学校、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发力。

 在家庭保护方面,《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树立正确的家教、家风理念,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科学的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监护职责,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

 同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得实施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行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防火灾、防触电、防烫伤、防中毒、防跌落、防溺水和防欺凌、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其遵守交通规则和社会管理秩序,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办法》明确,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以校长、园(所)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将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纳入教师全员培训和考核内容,完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问题;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加强对教职员工、学生的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及时组织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专项调查和评估,并公布举报、求助方式。

 在强化社会保护方面,《办法》规定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监护指导、心理干预、法律援助、个案帮扶、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收养评估等专业服务;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明确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各类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玩具、文创产品、网络信息等不得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线上线下

筑牢互联网“防火墙”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保护工作成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办法》规定,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设置相应的权限管理、消费管理、时间管理等功能,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建立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审查、评估机制,对产品和服务内容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提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依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采取身份证核验等有效技术措施,识别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对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不得提供游戏服务;不得违反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网络服务,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有的专家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履行相关职责。据此,《办法》对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内容予以规定。

关爱困境未成年人

和留守未成年人

 新修订的《办法》强化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特别保护,提高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的保护水平,为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未成年人在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提供帮助。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困境、留守和流动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法治宣传、安全教育和定期上门探访等方式,给予困境、留守和流动未成年人关爱帮扶。

 困境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全额或者定额资助。其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医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全额救助。

 此外,《办法》还规定妇联、共青团、工会、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为困境、留守和流动未成年人提供困难帮扶、康复服务、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支持和引导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困境、留守和流动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

来源:“陕西人大”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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