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以案释法】对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说“不”!

资讯

        为更全面高效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力量、弘扬法治精神,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通过深入剖析发生在大家身边的鲜活案例后,积极推出包括典型案例曝光、案例警示普法、依法社会公开及“线上 线下”等多样宣传形式,帮助群众树立文明意识、强化城市意识、提升法律意识,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同时也期望能够让群众深切感受到法律的意义与价值。

? 案情简介 ?

      2024年5月29日上午,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巡逻组在日常市容巡查纠违中接群众反映,称万年塘幼儿园对面有住户在建房过程中擅自破坏了市政道路。针对该情况执法人员立即驱车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经现场调查,当事人周某无法提供挖掘城市道路的相关审批手续,在没有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挖掘破坏市政道路,属于违法行为。随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测量、取证后,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责令周某立即停止施工。

资讯

? 办理结果 ?

      在整个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贯彻执行住建部 721 工作法, 秉持人性化执法理念,对周某进行了严肃而耐心的批评教育,向其详细阐明了擅自破坏市政道路的危害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让周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性和严重性。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周某态度诚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鉴于周某态度良好,及时检讨,大队秉承柔性执法理念,按照“首违不罚”原则,要求周某必须及时对破坏的市政道路进行整改,恢复道路原状,确保公共道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截止5月30中午,存在问题已整改完成。

资讯

? 立案依据 ?

     《红河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依法审定的修第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擅自变更、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向住建部门申请审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车行道以及同时挖掘、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行道的由住建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批。

? 处罚依据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由住建部门责令立即停工,按规定标准的三倍收取挖掘道路面修复费,并处以每平方米 50—400 元罚款。对批准挖掘道路后,地下部分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撤离的,处以规定标准二倍的罚款。对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造成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绿化带损坏的,依据《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住建部门责令其复原或赔偿,并处以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造价二至三倍的罚款。

? 城管提醒 ?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不仅会影响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还易破坏市政隐蔽工程,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因生产生活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到审批部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手续。未取得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手续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否则,执法部门将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若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

关键词推荐:嵩明开锁电话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由互联网用户投稿自发贡献或转载于互联网,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024tuiguang@g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合作:2024tuiguang@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