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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因此,B企业将已经出售的资产又融资租赁回的设备不征收出售该资产的增值税,同时不能开具发票。

供稿:青岛税务

审核: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发: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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