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5月30日发布
执行悬赏公告
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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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夏如花与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海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张海龙,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83******11。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依据:(2020)皖0503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额: 620000元及利息(均按年利率18%计算,其中20万元从2017年8月11日开始计算,12万元从2018年6月11日开始计算,10万元从2017年11月12日开始计算,20万元从2017年12月14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2716元、保全费4977元、公告费600元。
悬赏信息
悬赏金额:举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查证属实并据此实际执行到位后,按照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金额的5%向举报人支付赏金。
悬赏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执行完毕。
悬赏金领取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线索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构已经掌握的范围:
(三)如有需要,举报人需要积极配合、协助后续的财产线索、处置等工作;
(四)悬赏金的领取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及法律的规定的禁止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领取悬赏金:
(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代理人;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工作人员;
(三)与上述(一)、(二)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四)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
悬赏金领取方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在执行到位款项符合发还申请执行人条件时一并发放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完税发票。
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凯
联系电话:0555-2370353
联系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北东路197号
本院郑重承诺:
维护举报者的利益,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告知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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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朱小曼 校对:傅中平
审核:赵欣欣 审签:陈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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