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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依法惩治建筑业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公告

藏建公告〔2024〕80号

近期我厅在数据比对时发现,一些建筑业企业在开展建筑市场活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建筑业企业权益,我厅决定对建筑市场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依法惩治。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法限制市场行为

(一)入藏企业信息报送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第十条,限制弄虚作假企业1年内不得进入我区建筑市场。

(二)企业资质申报当中的弄虚作假行为。除依法处罚外,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对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限制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限制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三)其他建筑市场弄虚作假行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市〔2024〕5号),聚焦失信造假行为,将在建筑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启动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程序,对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限期整改,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限制承揽新的工程。

二、加大动态管理力度

(一)信用扣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不良信息录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信用扣分。

(二)动态核查。通过相关监管平台定期进行数据对比,同时安排专人实时对企业报送材料、录入人员等进行人工核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依法惩治。

(三)加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加大市场与现场的联动检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依法惩治。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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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谢瑞娥

编审:刘星

编辑:郑凯凯

来源: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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