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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之
优惠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环境保护税之优惠政策”。
01免征环境保护税情形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除规模化养殖以外,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2.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优惠内容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1)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
(2)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3.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享受主体
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综合利用固体废物。
4.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02减征环境保护税情形
享受主体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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