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因保护孙子伤人获刑,六年后终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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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海南一7旬老人为救被人掐住脖子的孙子,持刀将当事人砍伤。老人先后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今年5月19日,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老人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全文4435字,阅读约需12分钟 

    ▲5月19日,杨成杰接到《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5月19日,76岁的杨成杰终于拿到一份《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下称决定书),决定书认定,杨成杰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决定书中显示,2017年8月31日下午,同村男子杨某全酒后用石头打砸杨成杰家厨房,并拿石头追赶杨成杰8岁孙子,杨成杰闻讯后持钩刀追出门去,看到杨某全用双手掐着孙子的脖子,在让杨某全松手而杨某全不松手的情况下,杨成杰便持刀上前砍杨某全,伤及杨某全右小腿及左臂等,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11月,临高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成杰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杨某全57000余元。

    2021年3月,海南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成杰有期徒刑8个月。

    杨成杰的儿子杨昌武说,父亲出狱后,他们一直在为此事申诉,坚持自己无罪。事件发生六年后,最终被临高县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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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旬老人涉故意伤害获刑8个月

    杨成杰是海南省临高县人,决定书显示,杨成杰与同村村民杨某全曾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2017年8月31日14时许,38岁的杨某全酒后骑车载其女儿来到杨成杰家附近,停车捡起石头打砸杨成杰家厨房。杨成杰8岁的孙子出门查看,杨某全拿着石头追赶男孩,杨成杰闻讯出门持钩刀追赶杨某全,杨成杰追至家门口附近一小竹林处时看到杨某全正在用双手掐着男孩的脖子,杨成杰叫杨某全松手,但杨某全不肯松开手,杨成杰便持刀上前砍杨某全,杨某全被砍了一刀后就放开了男孩,杨成杰再砍杨某全几刀后,杨某全倒在地上,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当年9月12日,杨成杰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但因年龄超过70岁不予执行,并处以罚款500元。

    两年后的2019年7月28日,临高县临城东门派出所以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对杨成杰刑事拘留。

    2020年4月20日,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杨成杰涉嫌故意伤害罪移交临高县检察院起诉。

    2020年11月27日,临高县法院一审宣判。该院认为,杨成杰看到孙子被掐脖子时,没有采取相当手段来阻止侵害行为,而是直接持刀砍击,不属正当防卫,判处杨成杰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杨某全57000余元。判决书中显示,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2019年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杨某全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杨成杰在自家房屋外的小路上,这里距离事发地约100米。受访者供图

    杨成杰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海南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杨成杰有期徒刑8个月。

    二审法院认为,杨成杰砍击杨某全的第一刀具有防卫性质,但第一刀后杨某全就放开了男童,危险解除,杨成杰在孙子的危险解除后,出于泄愤目的持刀继续砍击被害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损害后果,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意图,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紧迫程度要求,不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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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

    2021年5月,杨成杰父子向海南省二中院提起申诉,申诉于当年6月26日被驳回。同年8月,杨成杰父子又向海南省高院提起申诉。同年11月26日,申诉再次被驳回。两级法院出具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均认为,在杨成杰砍击杨某全的三刀中,第一刀为正当防卫性质,第二、第三刀不符合正当防卫。

    杨昌武并不认同法院对此的判断,“对方在放开我儿子后又用手指戳我父亲的眼睛,接下来的防卫也是不得不为之的。”

    两级法院出具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写明,杨成杰所述杨某全要戳伤杨成杰的眼睛,仅用刀阻挡导致其受伤的事实,无证据加以证实。至于杨某全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属于应由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范围,不影响本案中对杨成杰的犯罪事实的认定。

    杨成杰方的代理律师王艳涛认为,杨成杰在看到孙子被杨某全双手掐脖子而进行救助属于见义勇为,第一次砍击后,杨某全并未松手。第二次砍击后,孩子解除危机,但杨某全并未终止不法侵害行为,又用手抓杨成杰的脸或戳杨成杰的眼睛,此时,杨成杰为了个人权益进行防卫,进行了第三次砍击,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且杨成杰并未砍击致命部位,没有故意伤害的意图。从砍击的结果来看,造成轻伤,不属于明显过激行为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王艳涛认为,应对杨成杰认定为正当防卫并不予以起诉。

    2022年7月12日,杨成杰收到了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该院决定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同年12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裁定,撤销此前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临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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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认定救孙行为属正当防卫

    今年4月,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在出具不起诉决定书的同时,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还出具了一份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这份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检方认为,杨成杰对杨某全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起因条件。杨某全拿石头追赶年仅8岁的小孩子,并用手掐小孩的脖子,使小孩的人身权利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杨成杰在此情况下,对杨某全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起因条件。

    杨成杰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杨某全拿石头追赶小孩、追上后用手掐其脖子,杨某全的行为对小孩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显示危险且情势紧迫;杨成杰年满70岁,杨某全38岁,双方力量不对等。杨成杰砍击第一刀后,尽管杨某全松开了掐住小孩的手,但立足于杨成杰当时所处的具体情境和恐慌、紧张的心理,认为杨某全的不法侵害可能继续,因而继续持刀砍击杨某全,符合一般人的心理和行为反应。

    杨成杰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杨成杰砍击的是杨某全的四肢,并未针对要害部位,可见杨成杰的反击行为具有一定的节制。

    综上,杨成杰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5月19日,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为杨成杰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5月19日,在临高县检察院的接待室中,工作人员向杨成杰父子正式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和《不起诉理由说明书》,认定杨成杰构成正当防卫。宣读后,工作人员向杨成杰口头道歉,承认之前的公诉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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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防卫不能苛求防卫人

    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今年年初,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第7条和第9条提及与正当防卫相关的内容,“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不认同二审法院“第一刀具有防卫性质,此后的几刀,系出于泄愤目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说法,“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在此案件中,当事人持刀砍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没有明显的停顿,把一个连续连贯的动作切割开不符合人之常情”,阮齐林说,“在过去,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非常严格,适用范围比较保守,这几年,司法实践开始重视正当防卫的适当的扩大适用。”

    阮齐林也提到,正当防卫的认定难点在于事实上的认定,“有的案子,发生争执后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这时候很麻烦,因为死无对证,缺少证据,妥协的做法就是唯结果论,但现在技术手段进步,监控大范围覆盖,我们就能够了解事情的经过,这样有利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誓华认为,这几年对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有了一定的进步,“法官能够领会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设计的内涵和外延的关系,敢于从正当防卫这一制度背后要提倡的私权保护、私权救济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出发,大胆认定,推动了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认定,进而从社会学的角度也维护了社会秩序。”王誓华说,近几年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的发布都影响了正当防卫的认定,“但更关键的是,法官在私权救济理念上有了突破。”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也认为,这个案子改判的关键是能够设身处地考虑问题,能够从一般老百姓碰到这类事情会怎么反应的角度出发,而不是过分苛求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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