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昌都市交通项目省道S201粗放式建设生态破坏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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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轮第一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昌都市交通项目省道S201粗放式建设生态破坏严重

   2023年9月,自治区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昌都市发现,昌都市金沙江畔省道S201施工粗放、野蛮,随坡弃渣问题突出,生态破坏严重,导致水土流失加剧,群众反映强烈。

   一、基本情况

   2022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西藏时指出,“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不到位,对交通设施建设单位监督管理不严,生态环保责任层层衰减。全区交通建设领域生态破坏和环境违法问题十分严重。”昌都市虽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整体推进督察整改工作,但交通建设领域仍然存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职不力、生态破坏严重的问题。督察发现,金沙江畔省道S201建设施工中生态破坏问题严重。

   二、主要问题

   (一)施工弃渣随坡倾倒问题突出省道S201克日至古巴村段(以下简称S201克古段)建设工程主要分布于昌都市贡觉县,线路走向沿董曲至金沙江畔,整体位于金沙江岷江上游及三江并流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长江上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范围。项目建设前期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施工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时对边坡进行支挡和防护,禁止随意向路基下边坡和弃渣场占地范围外倾倒工程弃渣;按照环评要求,沿线设置了8处弃渣场,平均转运距离3.3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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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察发现,中交二公局第一工程公司、中铁七局第三工程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公司在施工作业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漠,未按环评要求集中弃渣,均不同程度存在野蛮施工、随意随坡倾倒行为,导致大量弃渣侵占金沙江畔林地。据初步调查,S201克古段违法违规弃渣达20余万方,由于沿线山体陡峻,坡度大部分在50?以上,倒伏树木数量巨大,生态破坏极大且难以恢复;随坡弃渣行为还加剧了水土流失,增加了次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不满足长江保护工作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二)属地行业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不力昌都市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8月受理了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对该项目的监督申请。督察发现,昌都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属地第一监管责任人,没有在项目开工初期及时到场到位开展监管工作,未第一时间发现、叫停、制止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开工近一年后,昌都市交通运输局才于2023年3月23日至3月25日,就S201克古段项目组织开展了一次全面督查,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仅一般性提出了“应持续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保、文明施工意识,需做好后续生态恢复”的原则性要求。昌都市交通运输局没有督促、指导贡觉县交通运输局加强项目监管工作,贡觉县交通运输局以该项目是自治区项目为由,漠视属地行业部门应当肩负的责任,没有开展相关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S201克古段项目编制了水土保持方案,要求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严禁计划外占地,减轻水土流失危害,防范地质灾害。督察发现,昌都市水利局自项目开工以来,从未按照法定职责赴现场开展水土保持检查工作;贡觉县水利局于2023年4月23日才参与了县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贡觉分局的联合执法,发现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未依法在属地报备。

   三、原因分析昌都市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重视不够,对推进交通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缺乏责任担当,监督指导缺位;昌都市市县两级水利部门无视法定职责,未开展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坐视水土流失危害。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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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编:顾万全

   编审:索朗群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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